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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6-10-09
  4. [成文日期] 2026-09-28
  5. [发文字号] 京技管发〔2026〕14号
  6. [失效日期] 2029-10-09
  7. [发布日期] 2026-10-09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经开区区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经开区区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经开区区域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复制推广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亦庄组团数据出境管理成熟经验,提升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经开区区域(以下简称“经开区‘两区’”)数据出境管理能力及便利化程度,促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依据《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有关支持自贸试验区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数据处理者,是指在经开区“两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数据出境管理清单的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安全流动与便利服务相结合。以保障数据跨境安全有序自由流动为目标,立足于企业发展需求,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数据出境安全合规申请服务,提升数据流动的效率与安全性,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坚持主体责任与规范引导相结合。明确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工作承担主体责任,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坚守合规底线原则,管理主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跨境活动监管和指导,协助数据处理者建立安全合规意识。

  坚持定期报备与行政监管相结合。数据处理者定期报备数据出境活动相关情况与监管部门按期监督核查相结合,构建数据出境安全风险防控技术体系,降低数据出境违规风险,保障敏感个人信息与国家重要数据安全。

  第四条数据出境管理清单实施工作目标:

  形成一批跨境清单,结合产业发展的优先级和迫切程度,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遴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调研,开展重要数据识别,推动重点行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落地实施。

  制定一套管理措施,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合规管理,落实一般数据自由流动政策,积极适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备案管理。支持各领域依法依规统筹探索行业规范指引,为企业数据出境提供便利清晰的指导规范。

  建设一套服务体系,组织一支数据跨境专业服务队伍,设立数据跨境服务窗口,搭建数据跨境流通服务平台。建立数据出境事前准入、事中存证、事后监督闭环管理机制。

  形成一批实践案例,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申请按照负面清单实施数据出境,形成数据出境便利化服务的亦庄实践。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经开区“两区”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建立数据出境管理体系并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包括:

  (一)组建数据出境工作组,负责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编制及报审,统筹实施数据出境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二)设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设立服务专区,为数据出境提供政策咨询、合规评估和技术支撑一站式服务。

  (三)组织开展数据出境监督管理,落实风险防范相关工作。

  第六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数据出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工作组常设成员单位包括商务金融局、宣传文化部、社会工作部、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数智新城建设工作办公室、综合执法局、外联办、大兴公安分局。根据数据处理者所属行业,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工作组共同参与备案联审,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负责。

  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数据出境清单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开展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定相关工作,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场景编制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并开展动态管理。

  (二)建立数据出境工作机制及管理流程,明确数据处理者申报流程、备案审核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

  (三)统筹开展数据出境备案后续常态化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站为数据处理者提供备案前置咨询、业务辅导等服务。

  (四)其他与数据流动工作相关的组织与领导工作。

  第七条服务站承担数据出境清单申报辅导、辅助评审及日常管理等职能,为企业数据出境提供政策咨询、合规咨询和技术支撑等一站式服务,具体包括:

  (一)协助数据处理者按照管理规范开展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工作,包括提出申请、填报材料、补正材料、组织评审、备案通知等。经审核通过备案评估的,应引导数据处理者按备案意见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未经审核通过的,向数据处理者做好解释说明。

  (二)在工作组办公室指导下,组织专业团队对数据处理者申报材料提供咨询辅导、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辅助核查、技术支撑和风险研判参考意见,出具初审意见报告。

  (三)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督促数据处理者在备案通过后定期上报数据出境反馈报告,做好风险研判和跟踪服务,每年组织开展数据出境比对分析。

  (四)建立数据出境清单对接服务机制,搜集掌握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诉求,规范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数据出境指引研究,指导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结合全市数据跨境流动工作部署,不断优化和改进数据出境便利化服务举措。

  第八条数据处理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申请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对所提交的使用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等负责,并承诺接受负面清单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清单备案方式及流程

  第九条数据处理者可向工作组办公室进行政策咨询,在工作组办公室指导下由服务站协助提交数据出境申请材料。

  第十条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流程。

  (一)工作组办公室指导服务站在收到数据处理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按照要求核查完整性、规范性,核实申请主体注册地以及在亦庄新城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情况,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对数据处理者申请出境数据是否适用负面清单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告,符合要求的报工作组进行审核。

  (二)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同步开展资格审核和合规性评估工作。

  1.资格审核由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围绕网络安全、行政处罚和调查整改情况等重点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是否满足适用资格意见,对在申报期内有未完成整改事项的予以退回申请,待数据处理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

  2.合规性评估由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站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有成员单位认为不符合适用负面清单的,应由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及行业专家召开研讨会,共同研究是否准予适用。

  (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数据处理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若各成员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数据处理者适用负面清单出境的,应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签审同意后由工作组办公室报市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四)经市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工作组办公室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以管委会名义出具负面清单备案结果通知书,上传至服务平台,反馈至数据处理者。通知书有效期三年,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备案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提出延长通知书有效期申请。工作组办公室应在接收数据处理者延长通知书有效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通知书有效期3年。数据处理者可以通过服务平台下载通知书。

  (五)工作组办公室引导数据处理者按照《管理办法》《实施指南》、负面清单备案结果通知书等文件要求,规范、安全、有序开展数据出境活动。

  (六)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充的,工作组办公室应明确告知数据处理者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提交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材料的,本次备案程序终止。补充或更正材料的提交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备案变更。负面清单备案结果通知书有效期内,负面清单备案的数据出境情况发生变化的,数据处理者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新备案申请并通过服务平台重新提交材料。若只涉及数据规模变化且变化后每年累计数据出境规模未超过原申请适用负面清单条款限制,则仅需向管委会提交出境数据规模变更情况说明即可;若数据变化超出原申请适用负面清单条款限制,则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负面清单动态更新影响备案结果的,工作组办公室应及时告知数据处理者更新备案。

  第十二条备案终止。数据处理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注册地迁出经开区“两区”范围等情况,不再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经市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工作组办公室告知数据处理者终止备案。数据处理者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当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点领域数据跨境管理。支持对未纳入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范围的重点领域数据出境场景开展重要数据风险研判,对出境数据场景确定、数据来源明确、共性程度高的可开展数据跨境行业指引制定工作。工作组应联合市、区两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机构开展联合评审,经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签审同意后公开发布行业领域数据出境专项指引。

  第十四条一般数据流动。对经评审评估不涉及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或其他重要数据的,可支持数据处理者自由流动。如数据处理者申请对出境数据合规性予以说明的,可向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工作组一致同意,由服务站出具说明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置

  第十五条规范监管。工作组对依据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实施定期报告和定期抽查制度。

  (一)定期报告。数据处理者自备案满一年须向工作组办公室提交数据出境记录报告。工作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应当向工作组提报年度数据出境情况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报告的需说明延期报告理由。

  (二)定期评估。工作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有效期内,就数据实际出境情况与备案材料进行一致性抽验。工作组应组建由市级主管部门、工作组成员及行业专家构成评估小组。每年按比例对完成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的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实际情况进行数据出境一致性评估。

  对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较强、信用较好、出境数据风险较低的数据处理者,合理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完善守信激励措施。综合评价企业评估备案完成情况、是否为服务包重点企业以及三年内违法违规等情况,经评估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审议通过后,可按三年周期开展一致性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行政监管。

  (一)监管过程中,发现数据处理者报告数据与实际出境数据内容有出入或未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工作组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数据出境活动,经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负面清单申请、备案程序。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撤销其负面清单出境备案申请。数据处理者如出现瞒报、虚报、故意造成实际出境数据与备案数据不一致等违规行为的,应终止其数据出境活动,相关违规行为及时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抄报经开区各相关部门,对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

  (二)容错机制。经开区鼓励和支持开展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工作。相关责任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观上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积极改革创新,但客观上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且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容错免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国家核心数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商务金融局承担。

  第十九条全国其他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改革开放先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正式发布的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经开区确需参照适用的特定领域,应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由工作组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对拟参照适用的负面清单逐一组织开展需求分析和风险评估,经北京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审核通过后,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由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联合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京技管字〔2024〕101号)同步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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