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标准(试行)
为保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的良性运行,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区域污水处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补贴范围:亦庄新城范围内,适用于运营期内项目的运行补贴。
补贴对象: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不含为应对突发状况、短期需求或特定过渡阶段而设立的污水处理项目)运行主体。
补贴条件:补贴支付以污水处理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达到合同或政策要求为前提。
二、补贴标准
实际运行补贴不高于以下补贴标准。
项目规模 | 设计规模(万立/日) | 全地上式-污泥含水率60%(元/立方米) | 全地上式-污泥含水率40%(元/立方米) | 全地下式-污泥含水率60%(元/立方米) | 全地下式-污泥含水率40%(元/立方米) | 出水标准 | 备注 |
I | X≥20 | 1.90 | 1.92 | 2.17 | 2.20 |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 不含污泥最终(场外等)处置费以及环保税 |
Ⅱ | 10≤X<20 | 1.94 | 1.97 | 2.22 | 2.25 | ||
Ⅲ | 6<X<10 | 2.07 | 2.10 | 2.35 | 2.38 |
三、资金渠道
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施行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运行设施成本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补贴标准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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