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亦庄新城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推动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为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供给,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亦庄新城依法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业、社会组织(财政经费保障的除外)。员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且在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第三条 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工作由社会事业局统筹,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财政审计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养补贴
第四条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取得相应的国家承认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 补贴标准(元/人) |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3000 |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4000 |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初次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人。
第五条 支持用人单位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备案,并签订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聘任协议的,特级技师按照8000元/人、首席技师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第六条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可申请专业技术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职称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 |
副高级职称 | 5000 |
正高级职称 | 10000 |
第七条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取得与本单位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可申请学历学位提升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学历或学位 | 补贴标准(元/人) |
在工作一线技能岗位工作并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 2000 |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 4000 |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 5000 |
注:工作一线技能岗位是指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技能岗位。经营管理行政岗位不属于工作一线技能岗位。
第三章 评价补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并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每个工种给予10万元工作资助,相同工种增加认定等级的不再补贴。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开发新工种,制定岗位评价标准,进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每个工种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竞赛补贴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主办企业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员工参赛人数给予经费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赛事规模(人/赛项) | 补贴标准(万元) |
30-100人 | 3 |
101-300人 | 5 |
301-500人 | 7 |
501人以上 | 10 |
同一年度同一工种最多举办一次竞赛,每名员工每年最多参加两个工种的竞赛活动。补贴按照“事前备案、事中督导、事后补贴”的方式予以兑现,按照流程向社会事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员工在北京市市级和国家级职业技能一类竞赛决赛获得前三名的,按照赛事级别和获奖名次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名 次 | 国家级一类 竞赛决赛 | 北京市市级 一类竞赛决赛 |
第一名 | 10万元 | 5万元 |
第二名 | 5万元 | 3万元 |
第三名 | 3万元 | 2万元 |
第五章 兑现方式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先后两次取得了同工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等学历或学位、同等级别职称,并已获得过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含原培训补贴)的,不再重复给予补贴。
对于以上第五条规定中,特级技师转聘为首席技师,已享受特级技师补贴的,不可再申请首席技师补贴;未享受的,可以直接按照首席技师标准申请补贴。
本办法如与北京市、经开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政策兑现按照年度进行申请和拨付,相关单位通过经开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组织申报,经审核和公示后拨付补贴资金。具体工作要求以社会事业局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的,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处理,并依据其和个人的出资或组织培训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与职业能力提升结果相关的薪酬、福利、激励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开展核查工作。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本办法执行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