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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4-06-23
  5. [发文字号] 京技管发〔2024〕16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4-07-0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招商促进奖励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招商促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招商促进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京政字〔2023〕23号)》《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国际化优质资源,推进多元社会化专业力量参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外商投资招商促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奖励对象。对促成外商投资项目(或企业)在亦庄新城落地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外资企业资源、全球合作渠道、国际知名度及业内公信力,可为投资项目(或企业)提供信息洽谈、选址评估、注册落地等服务的国内外商协会、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相关主体(以下简称“招商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项目关联单位、利益相关方、自然人除外。

  第二条 引进对象。引进项目(或企业)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引进企业依法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包含港澳台地区)直接或间接投资。

  (二)围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44637”产业体系,符合经开区发展产业方向和亦庄城市服务提升方向。不含增资项目以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落地奖励

  (一)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每引进落地一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引进福布斯全球2000强企业、世界隐形冠军500强、世界独角兽企业、胡润中国外商投资百强排行榜企业的,引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外国商会、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认证机构、国际评级机构等功能性机构的,每引进落地一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引进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升规纳统,或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引进企业在落地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内实缴合同外资总额5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引进落地一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条款四档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申请,对引进企业在亦庄新城落地之日起3个完整自然年度内完成提档升级的,可申请晋档补差。

  第四条 贡献奖励

  招商主体引进企业落地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内实缴合同外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可按照其落地当年或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内实缴合同外资总额的5‰申请奖励。

  本办法第三条(落地奖励)、第四条(贡献奖励)可叠加申请。

第三章  奖励申请和兑现

  第五条 奖励申请

  (一)奖励前提。招商主体应在引进项目在亦庄新城落地前报送项目信息,并完成招商主体身份备案。

  (二)奖励申请。招商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的申报要求,提交相应奖励申报材料。

  (三)奖励界定。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1个招商主体。若由多个招商主体共同协助引进,须由项目方以确认书或会商记录的方式确定不同招商主体对于项目引进的贡献度,并根据不同贡献度申请奖励。

  (四)奖励限额。对于同一引进项目,本办法第三条(落地奖励)、第四条(贡献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对引入重大外资项目的招商主体,按照其实际发挥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

  (一)本办法中涉及奖励事宜采取“标准流程”兑现方式,由经开区“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经管委会研究审议后兑现。

  (二)本办法中实缴合同外资总额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为准。奖励兑现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实际到账日国家外汇兑换率作为换算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招商主体存在下列行为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取消再次申报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承诺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2.以虚假资料骗取各项奖励资金的;

  3.故意拆分项目获取奖励资金的;

  4.违反财政管理制度的;

  5.不配合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经开区管委会除依法取消招商主体已获得奖励、追回奖励费用外,将对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将企业或项目信息故意泄露给招商主体的;

  2.恶意串通骗取奖励的;

  3.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

  4.违反财政管理制度的;

  5.不配合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不影响第三条项目落地奖励晋档补差的兑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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