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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2. [制发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3-08-22
  4. [成文日期] 2023-08-10
  5. [发文字号] 京技管发〔2023〕17号
  6. [失效日期] 2025-12-31
  7. [发布日期] 2023-08-22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商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商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商业领域

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构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城市消费中心、区域活力消费中心、社区便民生活圈”三级商业消费空间结构,促进经开区商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激活区域经济活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在经开区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新建商业综合体支持。支持在经开区高标准建设商业综合体,对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促进经济增长贡献明显的新建商业综合体,在审批服务、空间选择、土地供给、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 新建连锁门店支持。支持在经开区新建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连锁咖啡馆,对新建项目主体为品牌连锁企业的,在审批服务、空间选择、土地供给、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首店开设支持。对在经开区开设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经市级认定为首店并获得市级首店政策资金支持,在经开区入统且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经开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次年商品零售额或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经开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年目标增速的,根据市级支持额度,按照1:0.5比例予以资金支持,零售领域单个首店最高支持250万元,餐饮领域单个首店最高支持25万元。

第六条 首店引进奖励。对品牌首店的引进方给予奖励,引进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经市级认定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根据市级支持额度,按照1:0.5比例予以资金支持。

第七条 高端餐饮品牌设店、升级奖励。对“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在经开区设店经营的,给予每家门店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黑珍珠”三钻、二钻、一钻餐厅在经开区设店经营的,给予每家门店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以上两类择优不重复支持。

支持经开区内餐饮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对经开区内餐厅首次(不含降星情况)成功获得“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经开区内餐厅首次(不含降钻情况)成功入榜“黑珍珠餐厅指南”三钻、二钻、一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以上两类择优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首升规奖励。对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于当年首次在经开区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零售业企业给 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销售额奖励。对在经开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零售业、餐饮业企业,落地后首个自然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餐饮业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首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支持300万元。

对已经在经开区经营的分公司变子公司的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变为子公司后首个自然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餐饮业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首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支持300万元。

对已在经开区经营的零售业、餐饮业企业,零售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餐饮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为正的,按照其当年销售额(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支持200万元。

申报企业应达到规模以上且已纳入经开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在经开区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条 商业综合体促消费奖励。支持区内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主动开展促消费活动。对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含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发券让利等)不低于100万元、当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速不低于经开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年目标增速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其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每个商业综合体每年申报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商业主体改造提升支持。支持经开区内传统商场和商圈区域内的商业主体(指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专卖店等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商业主体”。申报主体的营业面积应达到购物中心、百货店5000平方米及以上,专业专卖店2000平方米及以上。)进行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设备购置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改造升级。购物中心、百货店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专业专卖店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改造后经营稳定,业绩良好,日均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业绩高于升级改造前的,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商业主体数字化建设支持。支持商业主体建设智慧管理运营大数据平台,包括数据中心和智能设施、数据共享、智能安防三大体系设施建设及软硬件设备购置。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市区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第十三条 夜间经济奖励。对首次获得“夜京城”特色消费地标、融合消费打卡地、品质消费生活圈市级认定或挂牌的商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第十一、十二条支持同一主商业主体3年内最多择优申报一项;企业集团统一建设智慧管理运营大数据平台多家门店使用时,门店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获得奖励、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对奖励、扶持内容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合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和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本措施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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