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金融机构: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支持创业就业中的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8〕1911号)、《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1159号)、《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京财金融〔2020〕268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助力更多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行动方案>的通知》(银管发〔2021〕118号)的规定,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情况,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是指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与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签约,并承担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辖内试点银行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管发〔2021〕78号)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是指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用于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额度、期限
第九条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资信良好,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主体。
第十条 对于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对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需在经开区注册经营,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企业信用良好,信用情况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等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经开区财政审计局据实贴息。除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允许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 个人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贴息个人借款人经注册地所在区签约担保机构担保,在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填写《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以下简称:《个创贷贴息委托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经办银行核对《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提交材料相应信息一致的,《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人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经办银行核对: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小微企业借款人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小微企业借款人到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经签约担保机构担保,在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填写《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以下简称:《企创贷贴息委托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经办银行核对《企创贷贴息委托书》与提交材料相应信息一致的,《企创贷贴息委托书》与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贴息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经办银行核对: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按经开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数据统计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准确真实完整的待贴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在每季度收到人行营业管理部发送的各经办银行的待贴息数据后,做好贴息资金审核并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在每年收到人行营业管理部统计的上年度各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的奖补资金数据后,及时做好年度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拨付。
第七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部门可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经开区财政审计局会同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及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研究协调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工作中财政贴息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随中央及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已执行国家、北京市、经开区出台的相关贴息支持政策的,从优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具体规定的,按照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2.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支持创业就业中的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8〕1911号)、《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1159号)、《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京财金融〔2020〕268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助力更多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行动方案>的通知》(银管发〔2021〕118号)的规定,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情况,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与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签约,并承担区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辖内试点银行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管发〔2021〕78号)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四条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资信良好,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主体。
第五条 对于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对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需在经开区注册经营,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 8%),企业信用良好,信用情况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六条 贷款担保额度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等借款人当年新招用职工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职工超过100人的达到8%),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额度由借款人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营状况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万元人民币,由经开区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专项用于向申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
第九条 当经开区受托担保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4倍时可由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委托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或者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条 经开区担保基金的运作方式
由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和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区级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创业担保贷款协议,委托区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区级担保机构可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基金协调管理协议,接受市级担保机构的协调管理,委托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分保或者委托市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区级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一起对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个人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区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依托信用信息等手段工具,及时掌握个人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适时调整风险防控,及时清收贷款本金。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由区级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提供创业贷款担保,运用担保基金对到期不能清偿的担保贷款进行代偿,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对未能全额追回的代偿款,与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拟定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并报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和社会事业局批准。
(四)负责和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和对接。
(五)负责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六)如区级担保机构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协议,对经开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项目进行分保,区级担保机构按所签订协议向市级担保机构报送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机制。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确保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区级担保机构在每年6月25日前,向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代偿补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代偿资料:
(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
(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确认书;
(三)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级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发生代偿的, 在每年4月25日前将代偿情况及前款所述代偿资料报市级担保机构申请补偿,市级担保机构运用市级担保基金在代偿率不超过20%的范围内(按担保解除额口径)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代偿额的50%;超过20%的部分由经开区财政审计局负责补偿。
区级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达到15%,由市级担保机构暂停该区级担保机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资格,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共同进行重新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继续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按照实际贷款本金年1.5%的费率,向区级担保机构及市级担保机构(指区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4倍时委托市级担保机构担保的部分)拨付担保费,每年拨付一次。担保费列入经开区财政审计局预算安排,由担保机构在每年6月25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费拨付申请,经开区财政审计局拨付。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
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贷款和担保程序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一)贷款担保的申请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直接到注册地所在区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到注册地所在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到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市级担保机构可与区级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区级担保机构代为受理相关材料),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借款人填写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个人)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或《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
2.依法取得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5.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征信查询结果和个人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8.家庭户口簿;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贷款用途材料(购销合同、采购订单、发票等);
14.担保申请书;
15.借款申请书;
16.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审批、发放
担保机构应与出具认定意见的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核实在《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记录。
担保机构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贷款担保审核工作:
对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的,担保机构通过书面审查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材料以及向借款人询问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反担保措施等问题,确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经办银行和申请人。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需答复借款人,并同时回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对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开办企业的以及小微企业借款人,担保机构需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验证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企业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判断该项目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确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经办银行和申请人。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需答复借款人,并同时回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担保机构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落实反担保措施、签署相关合同,通知经办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放款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借款人身份证号、小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出具认定意见的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原则上可免除自然人连带以外的反担保措施;贷款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借款人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经妇联组织推荐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未就业大学生村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认定,免于提供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级担保机构应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加强与相关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的协调配合,做好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按照《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代偿、追偿与坏账核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在收到经办银行发出的借款人逾期通知后,共同进行追索,追索期为贷款到期之日或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二十七条 追索期届满后,担保机构在收到经办银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偿款,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经办银行出具《代偿确认书》。代偿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协调人民银行对失信借款人登入征信系统;
(四)依法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基金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经开区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偿发生后两年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区级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第三年的6月25日前报请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审议,经批准后核销坏账。
对免于提供反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发生代偿的,由区级担保机构在下一年度的6月25日前报请经开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批准,将此前的代偿核销坏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随中央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个人)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2.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合伙)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3.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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