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通州区、大兴区各相关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第6次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经开区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结合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亦庄新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 年-2035年),落实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总体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加速推进建设宜业宜居绿色新城。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严格持续按照北京市装配式的要求完成任务。2021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推动形成一批集设计、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2025年,实现装配式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以上。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内项目,参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各方责任主体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2.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5.新建工业用地上的厂房、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6.在上述事实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技术条件特殊且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除外。
(四)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装配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 T1831-2021)的要求:
1.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达到A(BJ)级(装配率不低于60%)的标准;
2.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其他实施范围内的建筑应达到装配率不低于50%的标准。
3、对于技术条件特殊且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中能够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必须满足(四)实施标准中第1、2条标准。
二、保障措施
(五)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开发建设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开发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经济发展局、营商合作局、财政审计局、城市运行局、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经开区规自分局,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建设局。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工作,确保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具体详见附表。
(六)细化责任分工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要严格履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与指导,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项目严格按要求实施。(责任单位: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七)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参建主体应开展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认识。将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责任单位: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八)加大示范宣传
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采用传统媒介、新媒体传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装配式建筑政策解读与指导。(责任单位: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三、发布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细化表
主要 任务 | 序号 | 责任 分工 | 任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健全 工作 机制 | 1 | 成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 |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 | |
细化 责任分工 细化 责任分工 细化 责任分工 | 1 | 严格履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与指导,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项目严格按要求实施。 |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 |
1.1 | 做好 土地 供应 | 要明确目标任务,在年度供地计划中,落实装配式建筑规模的任务。对属于《实施意见》规定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招拍挂文件中通过规范性提示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 | 开发建设局 规自分局 | |
1.2 | 做好 立项 管理 |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 经济发展局 行政审批局 | |
1.3 | 加强 规划 设计 管理 | 加强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对规划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成果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了该项目属于《实施意见》规定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对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图和设计说明中是否进行了同样注明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复核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复核预制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在审查合格书或告知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定期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规自分局 | |
1.4 | 严控 工程 质量 | 落实参建主体和人员的质量责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7〕407号)《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全面提升我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设计水平,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加强设计与施工有效衔接,施工图设计应以交付全装修建筑产品为目标,满足建筑主体和全装修施工需要。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细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措施,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施工过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完善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状况评估工作。 | 开发建设局 规自分局 城市运行局 综合执法局 | |
1.5 | 做好施工和验 收管理 | 牵头建立严格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的情况进行监督。 | 开发建设局 | |
1.6 | 加大 政策 支持 | 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资金奖励办法,研究探索绿色金融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与试点。 | 财政审计局 开发建设局 城市运行局 商务金融局 | |
加强 队伍 建设 | 1 | 加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参建主体应开展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认识。将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 |
加大 示范 宣传 | 1 | 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采用传统媒介、新媒体传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装配式建筑政策解读与指导。 |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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