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
经开区各用人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用人单位招用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推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在经开区本地化就业,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劳动力就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劳动力")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亦庄新城规划范围建设用地中被征地村的劳动力。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可申请就业补贴。
招用的劳动力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由用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就业补贴。
第四条 就业补贴资金从经开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社会事业局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初审、受理和公示等工作。财政审计局负责就业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给予申报单位就业补贴。就业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申请标准如下:
(一)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7000元;
(二)招用女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或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三)招用女35周岁以下、男40周岁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社会事业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就业补贴标准。劳动力年龄计算时间节点以当年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补贴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就业补贴时,招用的劳动力需仍在申报单位就职,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用工就业补贴资金申报书(附件1);
(三)企业用工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七)亦庄新城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证明(附件3);
(八)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九)招用的劳动力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交劳务派遣资质复印件、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未在当年指定期限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当年就业补贴。
第八条 社会事业局对就业补贴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审计局拨付就业补贴资金到申报单位的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社会事业局应当对实名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开展就业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开展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停止后续发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本办法执行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本项就业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经开区政策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经开区财政可支配部分。超过本企业的区域经济贡献经开区财政可支配部分的申报资金,不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办法》(京技管〔2013〕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企业用工就业补贴资金申报书
2. 企业用工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3. 亦庄新城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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