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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简明问答

政策文件: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6号),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促进医疗器械批发产业健康发展,在经开区开展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一证多址”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满足企业多址经营需求,促进企业规范化运营,加强和压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方案》的改革范围及开始时间是什么?

    《实施方案》改革覆盖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改革试点自2022年4月起施行,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在此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一是围绕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多址经营”需求,通过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化水平。同时,强化企业监管,打破“多址经营”灰色地带,压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是坚持风险可控。由于“零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个人,且严重依赖门店的质量管理团队素质水平,差异性较大,因此将改革试点限定在“批发”环节,“批发兼零售”或“零售”不适用。

    四、对申请办理“一证多址”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有什么要求?

    1.企业的“住所”、原“经营场所”和增设“经营场所”均应位于亦庄新城范围内;

    2.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基本条件。

    五、《实施方案》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1.提出申请。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在试点区域内增设一处或多处经营场所时,按照自愿原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照“一证多址”的标准,对增设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等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企业在办理新办或延续时,也可以同步提出申请。

    2.审核和标注。审批部门接到申请企业的承诺后,当即作出许可(备案)决定,并将结果记载在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场所”一栏逐项列明。

    六、如存在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如何处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取消“一证多址”资格?

    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或逾期拒不整改的,撤销此次许可(备案)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此次许可(备案)决定。撤销许可(备案)决定的,应当对应调整经营场所记录,换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对于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不宜适用“一证多址”改革或无法满足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一证多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