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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养老助餐                                                            [发文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发文字号]京技管〔2022〕161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3年1月16日                                                [有 效 性]有效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解决老年人用餐不便问题,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原则,立足于保基本,提高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重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

第二章  服务对象及认定

第三条 养老助餐服务对象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其他老年人”。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经常居住地在经开区的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

“其他老年人”是指除“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以外,在经开区实际居住满半年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 养老助餐服务对象由老年人所在街道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区内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街道应每年对养老助餐服务对象进行核验。

第五条 养老助餐服务对象不包括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已在其他区完成申请并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在经开区申请时不再予以审核通过。对于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就餐补贴由经常居住地所在区负责统筹解决。

第三章  助餐点建设及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点”是指经备案公告,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固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单位内部食堂、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以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等。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养老助餐点监管的主体责任,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设置养老助餐点,搭建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整合辖区餐饮资源,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就餐、订餐、送餐等服务,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餐关系。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鼓励在各街道建设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供餐能力较强的,可就近共享;发动区域内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品牌运营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养老助餐点。

第九条 养老助餐点需向属地街道提交以下材料,在社会事业局进行备案: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从事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养老助餐点菜单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与养老助餐点签订运营管理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引导养老助餐点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更新食谱。

有条件的养老助餐点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老年营养餐。老年餐品类型应能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还要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等有特定饮食习惯的老年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备案养老助餐点助餐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一)统一形象标识。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形象标识,形象标识由社会事业局统一设计,各街道按照设计图组织制作、发放。

(二)统一支付设备。配备安装用于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支持老年人刷卡消费。

(三)统一台账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养老助餐点台账的变化情况报社会事业局。养老助餐点应将开放、关闭及其他变化情况及时对外公告。

 第四章  助餐服务及类型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依托养老助餐点,通过线上和线下服务,为经开区养老助餐服务对象提供的制餐、订餐、配餐、分餐、发餐、就餐、送餐等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

第十三条 养老助餐服务类型

(一)养老服务机构。现场制餐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餐的,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分餐的相关规定;进行发餐的,需与有资质的餐饮服务企业签约,按照留样管理要求,做好食品成品留样,由专人管理,配备专用设备。

(二)社会单位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应许可项目,开辟养老助餐专区,参与养老助餐服务。

(三)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与制餐资质单位签约,为养老助餐点提供配送服务。

(四)社会餐饮企业。持证经营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开辟养老助餐专区,参与养老助餐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于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到助餐点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经街道办事处评估确有需要的,应落实送餐到家服务。

第五章  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建设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规范管理经开区养老助餐服务,支持为老年人订餐、配餐、送餐,对助餐信息进行全流程归集,建立数据动态管理机制,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应将老年人账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老年人或代理人有效手机号码、消费卡账户、关联手机、生物特征等绑定,实现身份精准识别和养老助餐服务对象身份认证。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订餐的老年人,可获取预约送餐等服务;配送员可通过平台查看所要配送的订单,助餐点可同步查看订单配送状态。

第六章  服务补贴

第十八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就餐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十九条 就餐补贴。经审核通过的养老助餐服务对象,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认定的养老助餐点获取早餐、午餐或晚餐的,可享受老年人就餐补贴。

(一)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每人每天给予5元就餐补贴。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天给予2元就餐补贴。

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

(二)就餐补贴在就餐消费额度超过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养老助餐点承诺给予的额外优惠,可叠加享受,由养老助餐点自行承担。

(三)就餐补贴资金核销数据台账,经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来源。就餐补贴逐月核算,由所在街道审核后,按季度拨付至养老助餐点签约的对公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运营补贴。养老助餐点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本补贴。

(一)养老助餐点为养老助餐服务对象提供早餐、午餐或晚餐的,按照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物价、养老助餐服务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评估并调整。

(二)单笔订单金额高于10元(含)方可享受运营补贴。

(三)养老助餐点补贴资金核销数据台账,经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来源。养老助餐点补贴逐月核算,由所在街道审核后,按季度拨付至养老助餐点签约的对公资金账户。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落实对养老助餐点的属地监管责任,做好养老助餐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评估工作。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家属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依托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助餐点运营和服务监管。财政审计局负责养老助餐的资金保障,相关资金由补贴发放单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商务金融局应加强对养老助餐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强化养老服务供餐来源的食品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对养老助餐服务供给主体的检查。

街道办事处根据意见建议,督促养老助餐点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养老助餐点应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二十三条 社会事业局、各街道结合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12345市民热线投诉情况,采取实地抽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坚持服务导向,以养老助餐点的服务量、便利性、安全性、多样性、满意度等为重点指标,委托专业机构,于每年4月和10月开展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支持挂钩。

第二十四条 养老助餐点存在下列行为的,属地街道令其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运营补贴一年:

(一)养老助餐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被养老助餐服务对象投诉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养老助餐点,且单月投诉≥2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三)备案后,连续2个月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定期对养老助餐点服务数据及获取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养老助餐点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发放部门取消其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由发放部门依法全部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单位及个人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覆盖范围为经开区民政工作实际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助餐点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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