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3〕447号)要求,为做好经开区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认定工作
1.请各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申请材料。
2.请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4月24日(星期一)前将以下申报材料(电子版)提交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参照《工作指南》中的附件1),主要包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参照《工作指南》中的附件2);相关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
3.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认定领域范围请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战新目录》)或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进行申报。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2023年评价工作
请经开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1.填报评价材料
各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星期三)前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www.datacidd.cn)填报提交评价材料。
2.提交纸质材料
各企业请于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前将以下申报材料报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系统中正式提交的工作总结、评价材料及其证明材料、2021年-2022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相关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装订成册,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一份一并报送。
三、其他事项
经开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293号)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4号)
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4月13日
(联系人:王莎莎、高哲峰;联系电话:010-67879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