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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60平方公里范围内(现开发区范围)行使区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近期,审批人员在审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中,陆续发现部分存量酒店、旅馆经营地址为住宅或工业用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019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工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用途;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一致。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房屋的用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酒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经营地不能为住宅或工业用地,但考虑到在经开区管委会行权前已发放卫生许可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存量企业利益角度出发,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经开区内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等公共场所,申请核发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如下:

  一、对新申请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对已办理公共卫生许可的存量企业,其经营地房屋土地性质与《北京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不一致的,准予延续申请一次(有效期为4年),企业延续时应书面承诺在此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退出经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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