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技管城管限拆字〔2018〕010012号
相 对 人:吕宁 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110XXXXXXXXXXXXXXX
住 址:北京市XXXXXXXXXXXXXXX
现 住 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六里大雄郁金香小区41A102号
案 由:违法建设
2018年7月3日,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吕宁有违法建设行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吕宁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六里大雄郁金香小区41A102号房屋北侧扩建的阳光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开发区分局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关于违法建设的认定函》(规(亦)执函[2018]129号)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吕宁于72小时内拆除上述建设,清理好现场,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9日